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庆芬与高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芬,高俊刚,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167号原告:周庆芬,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义,男。被告:高俊刚,男。被告:杨萍,女。周庆芬与高俊刚、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庆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俊刚、杨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庆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高俊刚、杨萍偿还借款本金340,000.00元,从2015年8月17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事实与理由:高俊刚与杨萍系夫妻,2015年8月16日,高俊刚、杨萍向周庆芬借款人民币340,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到期后高俊刚、杨萍对于该笔款项的本息至今未还。高俊刚、杨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周庆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一份、户籍查询单一份。高俊刚、杨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周庆芬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诉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俊刚与杨萍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6日,高俊刚、杨萍为周庆芬出具一份借条,写明:“人民币叄拾肆万元整,¥340,000.00元,借款人:高俊刚、杨萍(均按手印),2015年8月16日”。借款到期后高俊刚、杨萍对于该笔款项的本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高俊刚、杨萍与周庆芬之间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身义务,高俊刚、杨萍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周庆芬借款并支付利息,故周庆芬要求高俊刚、杨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高俊刚、杨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周庆芬借款340,000.00元,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0.00元,由高俊刚、杨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李 高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