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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涂涂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1刑初9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某,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2年6月26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0月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月30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涂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衡阳县西渡镇桐桥村大树组冯某某家,采用扳窗护栏和撬棍撬门的方式进入冯某某家中实施盗���。被告人涂涂某某在冯某某家翻找财物时,被冯某某的儿媳妇冯某甲发现,涂涂某某便推开冯某甲往外逃,在逃出几百米的距离后,被随后追来的冯某某抓获。经庭审查明,1、被告人涂涂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被告人涂涂某某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3、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提出被告人涂涂某某入户盗窃,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余正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冯海燕、刘伶俐的陈述,被告人涂涂某某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涂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涂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涂某某入户盗窃,在翻找财物时即被发现,尔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其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涂某某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涂涂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涂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涂涂某某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涂涂某某从轻处罚。其本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涂涂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冯志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素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