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申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志娟、郑民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娟,郑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娟,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利,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系张志娟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民强,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再审申请人张志娟因与被申请人郑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民初881号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冀02民终7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志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光宇审判员 刘文娟审判员 翟慧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