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字第39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双永与李萍房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双永,李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字第3912-2号申请人:赵双永。委托代理人康波,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双永与被告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物的申请,由原来梁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变更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岗区房屋,顾某名下的位于西岗区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梁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二、查封担保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岗区房屋。三、查封担保人顾某名下的位于西岗区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长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