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顾某与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225号申请人:顾某,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穆某,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顾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穆某名下价值333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顾某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某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穆某名下价值3333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顾某已预交),由被申请人穆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