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艾广生与艾会才、吕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广生,艾会才,吕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510号原告:艾广生,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艾会才,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吕晶,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艾广生诉被告艾会才、吕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艾广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艾广生负担。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