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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博物馆与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融博物馆,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659号申请人:沈阳金融博物馆,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40号。法定代表人:郭春修,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侯朝霞,该单位法务。委托代理人:邓雪峰,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6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金融博物馆与被申请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金融博物馆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778.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营销服务部的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778.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虹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