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415号原告:蒋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望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