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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石华松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605号罪犯石华松,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7年3月21日以罪犯石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华松犯抢劫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2015年7月22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至2023年4月24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石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间隔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具有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华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