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蓝联欣与欧红英等四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联欣,欧红英,吴梅花,吴群花,吴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45号申请人蓝联欣,男性,1950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欧红英,女性,1962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梅花,女性,1983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群花,女性,1985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志军,男性,1987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联欣与被执行人欧红英、吴梅花、吴群花、吴志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红英、吴梅花、吴群花、吴志军将东源县漳溪镇新街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人蓝联欣,申请人蓝联欣放弃对余款的追偿。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尊重其意见,本院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