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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谢增福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增福,谢增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534号罪犯谢增福,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增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222号、(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0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增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本次报请减刑期间在原审法院退缴赃款3000元。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谢增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提交赃款已退清的证据材料,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增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