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素云、谢文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云,谢文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617号申请执行人:陈素云,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文增,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素云与谢文增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文增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素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谢文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谢文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陈素云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