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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394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租住平顶卫东区平煤股份十矿老家属楼25-外平房。身份证号:410423197807154102。被告:孙某,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陈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买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