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红美与被执行人修自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美,修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梁红美,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修自胜,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修自胜应支付申请人梁红美赔偿款合计20376元,承担执行费210.14元,本次执行回款1000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红美与被执行人修自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修自胜名下所有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梁红美与被执行人修自胜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