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飞祥诉王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祥,王小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263号 原告刘飞祥。 被告王小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祥诉被告王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王小丰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飞祥撤回对被告王小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为191元,由原告刘飞祥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