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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松高、全建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松高,全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雷松高,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慧。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全建新,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松高与被执行人全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全建新所有位于永嘉县桥下镇洋湾村(产权证号05××04)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升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