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忠与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妹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忠,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4民初269号原告:雷忠,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棱县。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95164-9),住所地:丹棱县杨场镇狮子村1组。法定代表人:欧勇,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忠与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妹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妹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归还2014年7月22日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初,被告在生产、经营中缺乏生产、流动资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面向其借款,原告考虑到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系亲戚朋友关系,同意借款。2014年3月11日,原告从银行向被告转款100万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在3个月内归还。到期以后,经原告催促,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多次承诺还款,又多次失约。原告举出借条及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麻妹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1日,原告从银行向被告转款1000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并在借条上标注:期限为3个月内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举出的借条上借贷双方无利息约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不答辩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审理;不提供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雷忠借款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雷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忠负担5700元,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