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4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美汝与被告刘双健、赵锡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汝,刘双健,赵锡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484号原告:陈美汝,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付小宁,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双健,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赵锡铅,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系被告刘双健妻子。原告陈美汝与被告刘双健、赵锡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美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汝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美汝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美汝撤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陈美汝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颜雪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