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尹喆与李熙杰、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喆,李熙杰,尹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6472号原告:尹喆,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系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熙杰,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尹红梅,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喆与被告李熙杰、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喆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地址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冬晶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