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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尹喆与李熙杰、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喆,李熙杰,尹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6472号原告:尹喆,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系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熙杰,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尹红梅,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喆与被告李熙杰、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喆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地址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冬晶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