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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明生与吴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生,吴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710号原告:吴明生,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凯,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月,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吴明生与被告吴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明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明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计476.50元,由吴明生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