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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戴秀艺、陈瑞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秀艺,陈瑞加,厦门市金高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戴秀艺,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瑞加,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市金高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昌铁路局厦门高崎车站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123163729。法人代表陈瑞加。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戴秀艺与被执行人陈瑞加、厦门市金高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瑞加、厦门市金高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玉琴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秀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瑞加、厦门市金高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玉琴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400元、诉讼费140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