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淑琴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353号原告:孙淑琴,女,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陈德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举,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孙淑琴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