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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颖霖、王雁与被执行人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霖,王雁,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王颖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雁,女,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芩瑞永,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颖霖、王雁与被执行人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颖霖、王雁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系行为与金钱执行案件,现被执行人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金钱部分履行完毕,但行为执行条件尚未成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等(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办证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董海涛代理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殷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