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耀州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杨建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耀州营销服务部,杨建平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民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耀州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228号耀州区邮政局后办公楼二楼。负责人:张永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平,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系挂油罐车实际所有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耀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因与被上诉人杨建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被上诉人杨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上诉请求: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6)陕0242民初1445号判决书第一部分;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①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一审认定杨建平向我公司索赔被拒与事实不符,杨建平没有到我公司进行索赔,而是直接到法院诉讼。②本次事故造成汽油泄露的原因没有查清楚,是碰撞引起的汽油泄露,还是保养不规范引起的放油螺丝松动原因造成的,没有相关部门的鉴定,只是杨建平单方面陈述不能作为证据。而根据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碰撞引起的汽油泄露。③在正规的经销公司购买汽油应该有发票证明,转运费6900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票据。处理本次事故的费用8000元无任何证据,只是杨建平的口头说法,没有任何票据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杨建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建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①判令被告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等共计127400元整及自2016年8月10日至实际赔付之日的银行利息;②判令被告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①关于杨建平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铜川创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可以确定杨建平是实际车主,实际经营车辆,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实际投保人、保险费缴纳人均是杨建平,杨建平有权向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主张权利。②关于油罐车发生汽油泄露事故的原因问题,诉讼中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对汽油泄露是否外力所致申请司法鉴定,后因未缴纳评估费,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终结委托。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主张事故是螺丝自身松动造成,而不是碰撞引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的理由不予支持。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2项第(1)小项明确规定“在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以及危险货物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本案中,杨建平的油罐车正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容器损坏等原因造成承运货物汽油损失及给第三者当地环境污染等财产损失,符合上述通知规定。③关于汽油泄露事故造成的损失问题,杨建平提供了盐池县隆鑫源经贸有限公司过磅单及该公司证明、汉中市蓝鹰大富鑫石油有限公司证明,可以证明本次事故造成油料损失108415元,转运费6900元;过路费应当是运输成本,不属于损失范围;根据勉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勉县交警大队成功处置一起一辆载运汽油危化车泄露造成交通堵塞事件”情况说明及证人郭永的证言,可以确认本次事故的监测费、沙子费、交警队费用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实际已经发生,但杨建平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酌情认定8000元。④关于免赔金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免赔额、免赔率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赔金额对杨建平不产生效力。综上所述,杨建平请求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承担保险人责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杨建平请求的过路费,不属于损失范围,依法不予支持;杨建平请求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耀州营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杨建平保险赔偿金123315元;二、驳回杨建平关于过路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耀州营销部负担直接给付杨建平。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关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据一审卷证据补充查明如下:2016年7月21日,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信息载明:2016年7月20日,县局110来电指令,在108国道堰河大桥西头,危化品车辆载运汽油途中发生泄漏。经实地查看,仔细询问驾驶人了解,确认该车装载29吨93#汽油从宁夏到四川途径108国道施工路段因阀栏部位损坏发生泄漏……。一审办案法官找到勉县交警大队教导员调查核实,教导员陈述:当时108国道正在修路,道路不平整,现场与安监局、技术监督局开会研究分析认为是阀栏部因外力损坏,造成泄漏。盐池县隆鑫源经贸有限公司过磅单记载,2016年7月18日陕B250**号装载93#国四汽油净重32.46吨,该公司出具证明:油罐车2016年7月18日在该公司装载93#国四汽油32.42吨,每吨4500元,合计145890元。该证明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武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2016年8月13日,汉中市蓝鹰大富鑫石油有限公司出具证明:2016年7月20日,我加油站接勉县交警部门通知,在108国道有一油罐车泄漏,需立即转运车载汽油。我公司组织两台油罐车到现场,发现油罐车泄漏大量汽油,我公司将该车内所剩汽油转运至我公司收购,转运总量14.99吨,每吨单价2500元,合计37475元。运费每辆车为3450元,合计运费6900元。该证明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富宏及出证人龙小勇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一审办案人员向龙小勇调查核实,龙小勇确认上述证明是其公司出具的,同时还说明根据对泄漏车辆受损部位的查看,可以认定是车辆在正在修路的公路上行驶,遇到障碍物发生碰撞导致泄露。本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焦点为:①杨建平油罐车泄露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②损失的确定。关于油罐车发生汽油泄露事故的原因问题。一审中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对汽油泄露是否外力所致申请司法鉴定,后因未缴纳鉴定费,被终结了委托鉴定程序。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主张事故是螺丝自身松动造成而不是碰撞引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向处理该事故的勉县交警大队及转运漏油的汉中市蓝鹰大富鑫石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调查相关情况,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是罐车阀栏部因外力碰撞损坏引起的汽油泄露。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没有证据证明是保养不规范引起的放油螺丝松动造成的泄露。该罐车泄露事故属于《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的情形,属于该保险的赔偿范围。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损失核定。虽然杨建平未提供购油发票及转运费用发票,但是否开具发票属于发票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发票并不能当然否定相关事实的存在。一审中盐池县隆鑫源经贸有限公司、汉中市蓝鹰大富鑫石油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分别可以证明杨建平购买汽油的数量和价格、泄露剩余的汽油数量和收购价格以及转运费用。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否定上述合法的证明材料,一审根据上述合法证据认定相关损失符合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监测费、处理汽油泄露的沙子费等费用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实际已经发生,一审酌情认定8000元并无不当。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保险人是否先行向保险人索赔,并不是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杨建平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并不违法。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永安财险耀州营销部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耀州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贺晓华审判员 汪 涛审判员 梁兴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院印)书记员 海 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