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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晶爽与侯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爽,侯建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791号原告张晶爽,1987年3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侯建国,年龄不祥,现住白城市。张晶爽诉侯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晶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位于洮北区长庆新居(胜利西路)5号楼四单元401室。事实理由,原告父母于2010年因动迁将回迁安置的房屋,即胜利西路5号楼4单元东室赠与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办理了房产证。因原告工作原因未在本市生活,现因需要使用该房时,发现原告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并拒绝返还。现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从该房中迁出。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祥,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询问,原告张晶爽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且不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晶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应予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超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陈得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