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7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7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尚某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某某在其父尚某某名下有征地补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某某在其父尚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4898.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