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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真齐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许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真齐全贸易有限公司,许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4775号原告深圳市真齐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春娟。委托代理人王最,广东梧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淑仪,广东梧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永龙,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宇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生华、温昭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永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入职原告公司,任职业务主管。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受原告委托,向原告的客户追讨货款,共收回货款182552元(币别:人民币,下同),但被告未将上述货款交付给原告,而是私自挪用。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4年5月1日前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552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员工,担任业务主管一职。根据《截止到2014年1月24日许永龙负责卖场应收款单据》显示,被告负责对各大商场所欠原告货款进行催收,单据右上方有被告签名确认。其中由被告书写的《收货单据》上载明:“应回款182552.14元”。2014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深圳市真齐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2552元。”欠条落款处有被告签名及按捺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应收款单据》、《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收货单据》上显示的应回款金额与《欠条》显示的金额基本一致,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收到第三方拖欠的货款共计182552元后并未归还给原告,被告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及反驳,故本院对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本案借款事实,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255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永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真齐全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825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52元、公告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永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宇辉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