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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970许斌与茅森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斌,茅森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970号申请人许斌,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委托代理人吴秋亮,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茅森和,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申请人许斌与被执行人茅森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5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茅森和于2016年11月2日前一次性归还许斌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二、若茅森和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需要另行向许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许斌可就茅森和未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3404元(此款已由许斌预交),由茅森和负担。后因被执行人茅森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许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5957.43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茅森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茅森和逾期未履行,许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茅森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茅森和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公积金缴存记录。茅森和与董春凤共有位于无锡市湖畔花园58号房产一处,该房产上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无锡朝阳支行,抵押金额为429.86万元,已被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茅森和名下有车辆为苏B×××××的车辆登记记录,本案于2016年11月10日办理了查封手续,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扣押车辆通知书。本院至茅森和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茅森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375957.43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许斌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许斌未能向本院提供茅森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茅森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5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汤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