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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游书桥与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书桥,蔡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397号原告:游书桥,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蔡蓉,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游书桥与被告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书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5元,由原告游书桥负担。审 判 长  徐盛棱代理审判员  黄泽仲人民陪审员  葛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向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