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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620号原告李建华,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37号。法定代表人许琦。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受理费,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亦未得到批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