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某霞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8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霞,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霞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梁某霞从珠海市一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2016年3月31日在澳门金碧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2016年4月1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梁某霞从珠海市金湾区珠海机场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2016年12月31日在澳门北安码头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于2017年1月4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审查经过、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霞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霞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 判 长 曹文艳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人民陪审员 陈颖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1)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1)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1)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