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文纯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纯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46号罪犯文纯杰,曾用名文向辉,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纯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文纯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5月18日对文纯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文纯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份,文纯杰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到郑州市金水区、管城回族区等多地入户实施盗窃四起,盗取电脑、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121150余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罪犯文纯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文纯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纯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