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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玲与屈振河、冯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屈振河,冯自娟,屈国旗,屈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087号原告:张玲,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振河,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冯自娟,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屈国旗,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屈振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屈振河、冯自娟、屈国旗、屈振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邓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