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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64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2006年11月2日因抢劫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抢夺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九日可折抵刑期九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晓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安首霖 书 记 员 林晓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