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柱良与XX、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柱良,XX,王新,佛山市南海区佛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784号原告:郭柱良,男,汉族,1968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燕,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王新,男,汉族,1948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佛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村大丰田经济合作社(幸福工业园P2号厂房),注册号:440682000110127。法定代表人:XX,本案被告之一。原告郭柱良与被告XX、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了佛山市南海区佛宝电器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2017年5月3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XX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柱良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嘉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