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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艳明、马海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120号之二被执行人马海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执120号之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海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海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7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