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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晓芳与郭光伟、赵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芳,郭光伟,赵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595号原告:袁晓芳,曾用名袁小芳,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郭光伟,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被告:赵立峰,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地。袁晓芳与郭光伟、赵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袁晓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立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晓芳撤回对被告赵立峰的起诉。审判长 徐          延          革审判员 韩振花审判员刘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王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