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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金库与长白山森工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库,长白山森工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2民初47号原告王金库,男,汉族。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祥,住所地:和龙市八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库诉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库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免收。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星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