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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学红与黄盼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443号原告:马学红,男,甘肃省瓜州人,现住瓜州。被告:黄盼科,男,甘肃省天水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原告马学红与被告黄盼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盼科给付劳动报酬88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瓜州县宝丽家园9号楼修建工程干活。2015年7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劳务费882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过后即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时至今日,索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门乡郭陈村,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有效送达,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黄盼科的其他地址和联系方式,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学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马学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君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