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王浩宇;何艳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王浩宇,何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永路。负责人:陈永红,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为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浩宇。被执行人:何艳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浩宇、何艳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1323号裁定书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