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文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50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周文革,应公司董事长。被告段文华,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