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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新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598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权利人北京光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75820XXXX。法定代表人申圭镇,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新,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因挪用资金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执行人郑新挪用资金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郑新应退赔权利人北京光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二十万零四千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权利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中平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马维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