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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杨与杨运琪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杨,杨运琪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238号原告黄杨,女,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荥经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蜀琳,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运琪,女,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杨诉被告杨运琪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指定期限内,因原告黄杨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