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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绪锋、郑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绪锋,郑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7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绪锋,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峰,男,1984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陈绪锋因与被上诉人郑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绪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绪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文卓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