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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马洪美、李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马洪美,李传伟,田付英,王凯,田后燕,李传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6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玉栋,行长。被告:马洪美,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李传伟,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田付英,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王凯,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田后燕,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李传彬,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马洪美、李传伟、田付英、王凯、田后燕、李传彬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