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庆云与宁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云,宁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4134号原告赵庆云,女,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宁苏珍,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赵庆云与被告宁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被告宁苏珍地址不详,原告赵庆云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赵庆云承担。审 判 员  陈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