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杜风华、杨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杜风华,杨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27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系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镒肖,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杜风华,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杨丽娟,女,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杜风华、杨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狄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