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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福建丰华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勇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四季常绿智能停车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丰华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勇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四季常绿智能停车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丰华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1号通联大厦3层01室。法定代表人:林眙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勇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40号(常阳永清城)5栋1单元12层8室。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四季常绿智能停车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号恩济花园13号楼2层201、212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光。上诉人福建丰华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勇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四季常绿智能停车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丰华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福建丰华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虽在福州市鼓楼区,但住所地实际在福州市晋安区,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建丰华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武汉勇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街地下智能车库土建及配合安装工程(施工)项目”提起本案诉讼,讼争建设工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福建丰华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