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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欧进强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进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终621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进强,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于莆田市涵江区,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莆田市城厢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副主任,住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进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进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和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新金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欧进强及其辩护人范秀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星审判员 郑文贤审判员 蔡志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