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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孟英诉罗强何淑兰物权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孟英,罗强,何淑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079号原告:丁孟英,女,193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隆昌县防疫站职工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31********。被告:罗强,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号。被告:何淑兰,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号。原告丁孟英诉被告罗强、何淑兰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立案。原告丁孟英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孟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孟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