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孟英诉罗强何淑兰物权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孟英,罗强,何淑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079号原告:丁孟英,女,193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隆昌县防疫站职工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31********。被告:罗强,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号。被告:何淑兰,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号。原告丁孟英诉被告罗强、何淑兰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立案。原告丁孟英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孟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孟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